- 动态
- 大事记
|
重置密码
|
您已经注册成功
请妥善保存您的账号和密码 3s后自动关闭
|
您的密码已重置成功
3s后自动关闭
|
确认更改密码
|
请输入验证码的计算结果看不清,换一张?
提交
|
建议反馈提交
取消
|
绑定手机号您不是手机注册用户,还不能操作创建群或申请为群参与者,请绑定手机号(手机号绑定后将也成为登录账号)
绑定
取消
|
合并账号发送验证码
合并
取消
|
设置密码设置手机密码,以后可以通过手机号登录
取消
提交
|
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
确定
取消
|
合并账号该手机已注册,是否需要绑定账号?
确定
取消
|
提示取消
解绑并绑定
|
只有实名认证用户可创建活动,
请先进行实名认证 确定
|
扫描下载开问APP |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