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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于2019年6月27日发布《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截止至2019年7月28日。
开问网特设立本群,向开问网用户征集相应意见,我们会将相应意见发给公告指定邮箱,以为国家法律建设做出一份贡献。欢迎您的参与。点击任意段后的添加、或修订按钮,均可发表您的意见。
提示:计划对某条发表修订意见时,请点击该条内容右下方的“修订”按钮;计划在条与条之间发表添加意见时,请点击前条内容右下方的“添加”按钮。若是建议删除某条,亦是点击该条内容右下方的“修订”按钮,选择“整段删除”即可。
开问网
2019年7月3日
第二条【调整范围】本法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而进行的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为实现上述经营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活动的集合。
前款所称经营性活动的类别包含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资讯信息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等。
第三条【发展方针】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国家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负责本领域文化产业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地方网信部门、地方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地方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负责本领域文化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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