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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产力学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生产力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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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生产力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会费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学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以及《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生产力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中国生产力学会实行会员制;

第四条:会员享有《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须履行《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生产力学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组成,其中团体会员包括普通团体会员、理事会员单位及常务理事会员单位。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学会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

第七条:会员入会条件:

(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

(二)致力于生产力发展研究的相关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三)在生产力发展研究或实践中做出一定贡献,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会员入会审批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或推荐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简介、LOGO,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学会审核入会申请材料;

(四)经学会批准入会的会员,在交纳会费后由学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并在学会会讯、网站等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和相关业务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可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和会议发表论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制度,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接受学会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学会委托交办的任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讯;

(六)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服务标准

(一)获得中国生产力学会会员证;

(二)可使用“中国生产力学会”名称作为个人荣誉和从业、社会交往的身份;

(三)免费获得学会提供的会讯;

(四)会员优先参加学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

(五)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六)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全国级别和世界级别的大型会议;

(七)优惠得到学会出版的书籍、资料;

(八)学会将定期对会员进行走访,了解会员需求,听取会员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服务标准

(一)获得中国生产力学会团体会员牌匾一块;

(二)可使用“学会团体会员”名称作为本单位的荣誉、并以学会团体会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交往及企业经验交流;

(三)在学会举办的活动中提供单位展示的机会,如担任学会组织相关活动的主持人或主讲人;

(四)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国际性活动、外事活动,优先获得学会对外项目的合作机会;

(六)根据会员单位的不同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会员之间的资讯、信息、沟通和联络服务;

(八)邀请参加学会举办的年度会议及专业性研讨会、大型学术活动,学会不定期向企业会员单位推荐优秀行业人才;

(九)邀请参加中国生产力学会高层论坛;

(十)免费在学会会讯上做单位简介一次;

(十一)免费得到学会举办的部分会议和培训教材资料,优惠得到学会出版的公关书籍、音像制品;

(十二)为会员单位搭建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与桥梁。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

学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学会直接管理,团体会员应安排专人负责与学会联络。一个单位超过五名个人会员推举一名联络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人会员以地区为单位自发或学会分片推举联络员,负责与学会沟通、联系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发展工作每月1日起开始征集受理,月底最后一周核发会员证、牌匾。

第十五条:个人、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由学会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工作单位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函告学会秘书处,以便保持联络并变更会员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发展会员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会议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损害学会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第十九条:团体会员单位实体解散,被注销或依法宣布破产应及时函告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要向学会秘书处提出退会书面申请,报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交回会员证、牌匾。

第六章   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会费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学会会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学会业务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学会秘书处应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        200元/年

单位(集体)会员:5,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员:    1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2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会员:  100,000元/年

第二十五条: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一)学会会费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统一收取,并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理事或常务理事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相关单位相应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员单位,需按规定标砖缴纳会费。同一单位有理事和常务理事的按常务理事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同一单位有多名理事(或常务理事)的按理事会员单位(或常务理事会员单位)缴纳一份会费。

(三)会员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将会费按年度及时汇入学会银行账户。

(四)会员逾期未缴纳会费的,在收到学会发出的催收通知后应及时缴纳当年会费。

(五)会员需要及时与学会沟通有关工作和活动情况,对于一年内没有互动且未缴纳会费的,下调其会员等级;对于两年内没有互动且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不在享有学会会员相关权益,会员证声明作废,并在学会官网、会讯等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会费使用

会费应用于本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主要包括:

(一)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学会主办的期刊、会讯;

(三)学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学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补贴。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于严格执行学会章程,对生产力事业做出贡献,热情支持学会工作、为学会建设做出贡献的会员,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会员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优秀会员单位(个人)、物质奖励、减免会费。

第二十九条:对会员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学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会员的表彰和处罚均记录在案,作为复审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生产力学会第十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生产力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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